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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三十二)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2月25日

2251 应付保单红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原保险合同约定应付未付投保人

的红利。
  二、本科目可按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提应支付的保单红利,借记“保单

红利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向投保人支付的保单红利,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投保人的红利。

2261 应付分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

明细核算。
  三、再保险分出人应付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的调整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分出保费”科目。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入保证金”科目。按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入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期计算的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四、再保险接受人应付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保费用金额,借记“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用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调整减少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纯益手续费的,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金额,借记“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借记“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结算分保账款时,按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应收分保账款” 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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