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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三十四)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2月25日

2312 代理承销证券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接受委托,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三、企业承销记名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的,在证券上网发行日根据承销合同确认的证券发行总额,按承销价款,在备查簿中记录承销证券的情况。

(二)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承销期结束,将承销证券款项交付委托单位并收取承销手续费,按承销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取的承销手续费,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给委托单位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承销期结束有未售出证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证券的,按合同规定由企业认购,应按承销价款,借记“交易性金融资

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承销期结束,应将未售出证券退还委托单位。四、企业承销无记名证券,比照承销记名证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

理。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承销证券应付未付给委托单位的款项。

2313 代理兑付证券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银行等)接受委托代理兑付证券

收到的兑付资金。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三、代理兑付证券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兑付记名证券,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借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兑付无记名证券的,还应通过“代理兑付证券”科目核算。

(二)收取代理兑付证券手续费收入,向委托单位单独收取的,按应收或已收取的手续费,借记“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等科目,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手续费与兑付款一并汇入的,在收到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应兑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事先取得的手续费,贷记“其他应付款——预收代理兑付证券手续费” 科目。兑付证券业务完成后确认手续费收入,借记“其他应付款—— 预收代理兑付证券手续费”科目,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收到但尚未兑付的代理兑付证券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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