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02摊回赔付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也可以单独设置“摊回赔款支出”、“摊回年金给付”、“摊回满期给付”、“摊回死伤医疗给付”等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摊回赔付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确认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
(三)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的,应按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203摊回分保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
二、本科目可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摊回分保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的,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301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二、本科目可按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比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借记“银行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