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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五十七)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2月26日
6521保单红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
二、本科目可按保单红利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提应支付的保单红利,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保单红利”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531退保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照约定应当退还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
企业(保险)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应当退还投保人的不属于保单现金价值的款项,以及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应当退还投保人的款项,在“保费收入”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应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退还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541分出保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
二、本科目可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分出保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的调整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调整分出保费时,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542分保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费用。
二、本科目可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分保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保费用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用进行调整,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二)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的,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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