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均为非独立劳动者,他们从上述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体现的。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工资、薪金所得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则不存在这样的关系。
2、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生活补助费具体指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予以免税,具体指的是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项目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国税发[1998]155号)
3、单位自筹资金发放的公务员补贴、菜篮子津贴是否属于"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副食补贴"而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明确规定"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末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不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性质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