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同时,该通知第五条规定,该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从2007年1月1日起,不仅建筑业工程的总承包人依法可以作为扣缴义务人,而且纳税人在特殊情形下的异地施工,税务机关也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建筑业工程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