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可以结合其他资产的减值处理,可以区分可转回减值的处理和不可转回的减值处理
小恒衡:(1)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跌价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可转回)
部分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要结转已计提跌价准备
(2)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帐款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坏帐准备 (可转回不超过不计提减值情况下的摊余成本)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资本公积-其他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属债务工具可转回: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产减值损失
属权益工具可转回: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
无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不转回
(4)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不转回)
佳亚:教材从第2到第7章是讲资产,第9章是讲减值。
简单的总结下:
一、存货减值:可以转回,如果已经计提减值的产品已经销售,要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
二、固定资产:不可以转回。
三、无形资产:不可以转回。
四、投资性房地产:1、成本计量不可以转回。2、公允价值计量不计减值。
五、金融资产:1、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
2、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转回。
3、应收账款和贷款可以转回。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转回。(如果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投资不是通过损益转回)
六、长期股权投资:不可以转回。
金融标兵:继续
若原材料是为生产产成品的,判断原材料是否减值,应首先判断用材料生产的产成品是否减值,若不减值,则原材料不用计提准备。
第九章 资产减值
主要规范的是长期资产,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本准则规范的所有资产,都符合这一规律)
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已经不属于无形资产,单独列明)以成本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等。
第六章规范的金融资产适用于第22号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于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此准则,减值也是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综合来讲,22号准则和减值准则规范和涵盖了几乎全部资产,减值准备都是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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