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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概述:收入、费用和利润一章会涉及到未决诉讼、应收账款、还会涉及到销售退回,如果这些事项是发生在日后期间,那么就成了日后调整事项了,如果掌握了收入费用等的会计处理,那么日后事项中的追溯调整处理也将是很简单的事情。另外或有事项问题一般是由于销售等原因导致的诉讼等等。那么其实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内容稍微延伸一下就成了或有事项和日后事项的处理了,复习的时候自己可以设定一些情况,重点还是掌握基本的收入确认和费用成本确认等会计处理。比如比较重要的一个收入事项:售后回购,从会计上说是不确认收入的,如果会计上确认收入了,在日后期间发现了,这个会计差错就需要追溯调整:调整收入和成本,调整对于所得税的影响,其实对所得税影响上主要是财务费用部分,因为产品税法上是确认收入的,那么会计差错更正了不调整所得税;但是财务费用部分税法上不允许扣除了,而会计上实际扣除了,那么就需要纳税调增处理了,调整所得税。这个处理实际上就是对于会计和税法处理两种方法的综合考察,考生要是不对基本的处理加以体会的话,日后事项中涉及售后回购的情况就是一个大问题了。
1、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按照长期应收款的现值一次性在销售当期确认收入。税法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额确认收入,期中相当于利息收入的部分按照混合销售一并作为商品销售收入核算。因为相当于利息收入部分不能够合理区分,所以不需要按照含税收入进行价税分离的处理。
在会计上确认销售的同时,由于会计上和税法上处理的差异,需要在当期确认递延所得税。也就是说会计上当期一次性确认收入,但是税法上需要分期确认收入,那么形成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当期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税法上确认收入,转回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需要注意的是税法是按照实际收款额度确认收入的,会计上对于相当于利息收入的部分是以“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摊销部分确认收入的,对于这部分收入也是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确认收入,会计上按照长期应收款一次性在当期确认收入,税法上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日分期确认收入。那么会计上在确认收入当期形成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在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转回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这种情况是比较容易理解和处理的。
1、代销商品:①在视同买断代销方式的情况下,如果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但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②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委托方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发出商品时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
2、售后回购: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回购价格大于原价格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通常为超过3年),实质上具有融资的性质,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合同价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如果是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应该是按照实际的收款额确认收入。
4、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①如果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的负债,通常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②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可能性,通常在售出商品的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5、以旧换新销售:销售的商品按商品销售的方法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