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很多人都知道日后事项分为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考生需要重点掌握的就是日后调整事项。所谓日后调整事项说白了就是资产负债表日已经进行处理了,后来有新的情况发生了,需要调整的事项。比较经典的就是日后诉讼案件结案、资产减值、销售退回、会计差错等等。这些都有一些什么特点呢?就是说日后期间这些事情都影响了资产负债表日该事项的存在。比如说日后期间销售退回,这个肯定是要冲减收入和成本的,那么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布的报表肯定就不准确了,那么应该追溯调整。
日后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大家都知道,会计上是要冲减收入和成本的,调整的方法也比较好记忆,收入和成本都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调整,然后是调整应缴所得税。为什么调整的是应交所得税呢?很多人不明白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应交所得税是税务局收的税,你这个业务处理税务局是同意的,因为什么?因为这个交易就实际上没有达成,销售出去又退回来了,税务局也不是一点都不体察民情,对于根本就没有成功的交易不可能征税,所以税务局让你调减所得税。另外为什么不调整递延所得税呢?原因就在于这个销售退回会计上和税法上的处理是一样的,所以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不需要调整递延所得税。当然这里还需要考虑例外的情况,比如当初销售的时候是确认了应收账款,既然有应收账款,那么肯定考题中会考你坏账,有了坏账那么递延所得税资产就出来了。所以销售退回了,应收账款也没有了,自然坏账准备也没有了,递延所得税也就没有了。那么究竟应该怎么调整应交所得税呢?
比方说达成一笔交易,销售收入1000万,成本800万,确认了1000万的营收账款,计提了10%的坏账准备,其中准予扣除的坏账准备是0.5%的部分,那么超过的部分税法肯定是不允许扣除的,但是会计上做了扣除,所以形成的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这个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1000*10%-1000*0.5%)*25%,为什么要扣除0.5%的部分呢?因为者部分税法是允许扣除的,会计也做了扣除,所以这里影响的是应缴所得税。那么假如销售退回了怎么办呢?那么就应该调减应缴所得税了,应该调整多少呢?有人说=(1000-800)*25%,其实是不对的,为什么?因为税法上让你多扣除了0.5%的坏账了,相当于什么呢?相当于是让你多扣除了部分成本,因为不管是坏账还是真实成本,在企业看来都是属于成本性质,那么既然多扣除了成本,那么实际缴纳的所得税=(1000-800-1000*0.5%)*25%,那么调减的是偶也当然应该是调减这么多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1000
贷:应收账款1000
借:库存商品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800
借:坏账准备1000*10%
贷:资产减值损失1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1000*(10%-0.5%)*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10%-0.5%)*2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00-800-1000*0.5%)*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1000-800-1000*0.5%)*25%
日后期间应收账款减值
日后期间发现应收账款减值,比如因为债务人财务恶化导致的,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资产负债表日肯定就已经恶化了,只不过当时债权人不知道,所以可能没有确认减值,或者确认的少了,那么日后期间知道了,后悔当初怎么就不仔细调查呢?所以要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减值,一般就是增加了。既然是减值都税法上不承认,那么增加的减值肯定也是不承认的,也就是说减值是会计上单方面计提的,并没有和人家税务局商量,税务局凭什么相信你呢?何况减值是什么?是会计估计。估计是什么?就是会计上都不怎么有把握的事情,税务局是比较强硬的,自己都没有把握的损益跑这里来报销?一边呆着去,所以这个减值就不能在税前扣除了。当然税务局还是有一点点仁慈的,为了体现人道主义关怀,坏账毕竟有时候是真的,所以给你个比例好了0.5%的坏账税务局是认可的,此外的部分肯定不认可,那么超过0.5%的部分肯定就是会计上单方面的事情了,不影响人家所得税的计算。
既然不影响所得税,肯定就不能调整应交所得税了;而且这个处理是会计上单方面的处理,所以可能和递延所得税有关了。到底有没有关系还要考虑这个坏账准备的会计和税法的处理,其实税法上不是不允许扣除坏账,是现在还没有实际发生,到实际发生的时候税前扣除,那么这就是个时间差的问题,属于暂时性差异,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