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2007年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所得税税率为25%。2007年实现税前利润3000万元,属于成长型企业,利润不断增长。2007年12月31日在所得税核算时,涉及如下业务:
(1)2007年2月2日,光明公司从证券市场购入股票1000万元,另外支付相关税费5万元,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07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价为880万元。
税法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光明公司2007年年初某原材料成本为200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0万元。因与该原材料相关的生产线停工,当年未领用任何该原材料,但出售了600万元该原材料,取得收入540万元(不含税)。2007年末资产负债表日该材料的预计售价为1200万元,相关销售费用和税金为销售收入的10%。税法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
(3)光明公司2007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8000万元,该公司年末对应收账款按照坏账率10%计提坏账准备,年初坏账准备余额为900万元,本年发生坏账20万元。适用税法规定,按照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千分之五计提的坏账准备允许税前扣除。
(4)光明公司于2004年年末以1000万元购入一项专设销售机构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情况,估计其使用寿命为10年,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2006年12月31日,光明公司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480万元。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并假定该固定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预计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净残值不变。
(5)光明公司2007年1-10月用银行存款等支付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计5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2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1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200万元。2007年10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预计有效年限为5年,无残值,采用直线法摊销。税法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支出可按150%加计扣除。
(6)光明公司于2007年12月5日自客户收到一笔合同预付的商品房款,金额为600万元,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作为预收账款核算。假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该款项应计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所得税。
(7)光明公司在2003年末开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发生了2000万元的筹建费用,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允许在开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后5年内分期税前扣除(从2004年1月1日开始)。
(8)光明公司持有甲公司40%的股权,因能够参与甲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07年初发生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1500万元,取得投资时甲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600万元;2007年年末,甲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的调整因素。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抵扣的金额为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
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甲公司在会计期末未制定任何利润分配方案。
(9)光明公司2007年4月1日购入债券1000万元,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该债券面值1000万元,年利率6%,三年期,于2007年4月1日发行,利息按年支付。2007年末,该债券的市价为1050万元。 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抵扣的金额为购入债券时发生的成本。
(10)除上述事项外,光明公司2007年度还存在如下事项:
①向关联企业捐赠现金100万元(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向关联方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违反环保规定应支付罚款200万元。
②2007年初,光明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为527.6万元(其中原材料计提减值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33万元,坏账准备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290万元,固定资产计提减值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05.6万元,筹建费用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9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