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月1日,太湖公司向丙公司销售一批C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为及时收回货款,太湖公司给予丙公司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现金折扣按销售价格计算)。该批C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万元。至12月31日,太湖公司尚未收到销售给丙公司的C商品货款117万元。
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库存商品 80
(4)12月1日,太湖公司与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丁公司销售一批D商品。合同规定,D商品的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包括安装费用);太湖公司负责D商品的安装工作,且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12月5日,太湖公司发出D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D商品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D商品的实际成本为350万元。12月31日,太湖公司的安装工作尚未结束。
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借:主营业务成本350
贷:库存商品 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