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存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一、存货的概念与确认条件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一)外购的存货
1.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的初始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2.商品流通企业有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应当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再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例1】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07年5月18 日从乙企业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2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 000元。
(1)假定发票等结算凭证已经收到,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材料已运到并已验收入库。据此,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000
贷:银行存款 234 000
(2)假定购入材料的发票等结算凭证已到,货款已经支付,但材料尚未运到,则甲企业应于收到发票等结算凭证时进行如下见账务处理:
借:在途物资 200 000
应交税费——应吏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000
贷:银行存款 234 000
在上述材料到达入库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200 000
贷:在途物资 200 000
(3)假定购入的材料已经运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等结算凭证尚未收到,货款尚未支付。5月末,甲企业应按暂估价入账,假定其暂估价为 180 000元,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180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80 000
6月初将上述会计分录原账冲回: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80000
贷:原材料 180 000
在收到发票等结算凭证,并支付货款时
借:原材料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000
贷:银行存款 234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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