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五:借款费用的确认
(一)确认原则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二)借款范围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既包括专门借款,也包括一般借款。其中,对于一般借款,只有在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时,才应将与一般借款相关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否则,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资本化期间的确定
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但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只有发生在资本化期间内的借款费用,才允许资本化,它是借款费用确认和计量的重要前提。
1.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的确定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企业只有在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有关借款费用才可开始资本化,只要其中有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借款费用就不能开始资本化。
2.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时间的确定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 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但 是,如果中断是使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继续资本化。
3.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时点的确定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考点六:借款费用的计量
(一)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2.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
=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3.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在资本化期间,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二)借款辅助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执行,将辅助费用计入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三)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疑难问题解答
【问】可转换公司债券计提的债券利息在转股时如何处理,转换的股数如何确定?
答: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股时利息的处理问题,要注意区分是一次还本付息可转换公司 债券还是一次还本、分次付息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前者,在转股前核算时,对于利息部分是记入“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科目的,在转股后 由于不再需要支付利息,那么将“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科目余额从借方转出。而对于一次还本、分次付息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股前核算 时,对于利息部分是记入“应付利息”科目的,如果转股发生在支付利息之前,债券发行方在账上已经计提了应付利息,在转股后由于不需要支付利息,那么在转股 时要将“应付利息”从借方转出;如果转股发生在付息日之后,则转股时与“应付利息”科目无关。
对于转股数的计算,题目中会明确说明是以可转换公司债券账面价值计算转股数还是直接以面值计算转股数,或者面值加上应计利息来计算转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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