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无形资产的处置和报废
一、无形资产出租
企业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形成的租金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分别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
二、无形资产出售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所收到或应收的金额与其账面价值(成本减去累计摊销和计提的减值)的差额,确认为处置非流动资产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例5】甲公司所拥有的某项商标权的成本为5 000 000元,已摊销金额为3 000 000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500 000元。该公司于当期出售该商标权的所有权,取得出售收入2 000 000元,应交的营业税等相关税费为120 000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 000 000
累计摊销 3 000 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500 000
贷:无形资产 5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20000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380000
三、无形资产报废
如果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例如,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则应将其报废并予转销,其账面价值转作当期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
【例6】2008年12月31日,甲企业某项专利权的账面余额为6000000元。该专利权的摊销期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已摊销5年。该专利权的残值为零,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1 600 000元。假定以该专利权生产的产品没有市场,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累计摊销 3 000 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 600 000
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1 400 000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 6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