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持有期间的核算(后续计量)
成本法下持有期间有两件事:收到现金股利的处理和期末计提资产减值:
1.收到现金股利的处理
(1)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清算性股利)。
(2)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成本法下收到股利的账务处理是: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清算性股利)
以后年度应冲回多少呢?用下列公式计算:
应冲减投资成本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本次)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经冲减的投资成本
注意:应用上述公式时应注意二点:(1)如果计算结果为正数,就是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如果是负数,则是应恢复以前已经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2)恢复的金额不能大于以前冲减的金额。
2.期末计提减值
(1)对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处理。
(2)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应当按照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在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出应计提减值的金额后,计提减值的账务处理是: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