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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实务重要考点梳理、讲解(1)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20日

  一、会计主体、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的区分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在会计主体假设下,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反映企业本身所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来讲,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比如,在企业集团的情况下,一个母公司拥有若干个子公司,企业集团在母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经营活动。母子公司虽然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母子公司分别也是会计主体),但为了全面的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就有必要将这个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此处的企业集团不是一个法律主体)。

  再比如,独立核算的生产车间、销售部门等也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来反映其财务状况,但它们都不是法律主体。

  二、收入和利得的理解、区分

  要想正确地理解和把握收入和利得的区别和联系,能够熟练地判断和运用收入和利得,需要从二者的定义入手: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二者最终均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并都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这是二者的相同之处。二者的区别在于,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而利得是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在判断一项交易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到底属于收入还是属于利得时,这一点是非常关键的判断依据。

  定义中的“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这里的理解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二是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比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而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不需用原材料等,则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这也构成企业的利得。利得又进一步可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是指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相对应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是指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根据上述定义,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接受损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所产生的利得属于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如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而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

  另外,因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股利收入,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其具体的确认和计量应参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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