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托方在委托加工业务中的会计处理
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只应在按表外科目专设的“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加以登记。
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借记“受托加工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须考虑对应账户问题。该备查簿只作为日后核查的备考。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其中的账户记录不计入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受托方对于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费(即耗用的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
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应付职工薪酬制造费用
3.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4.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二、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存货成本的确定
1.一定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存货的成本的: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运杂费。
2.不一定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存货的成本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1)增值税: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那么所支付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那就计入成本。
(2)消费税:如果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存货成本中。如果收回后继续用于加工应税消费品,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在以后销售环节中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