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业单位的收入类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核算
内容,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1)“财政补助收入”核算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2)“上级补助收入”核算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但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应计入事业收入;
(4)“其他收入”核算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杂项收入等;
(5)“经营收入”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拨入专款”核算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用途如科技三项费用、科研课题经费和挖潜改造资金等项目的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