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背书
1、记载事项
举例:A向B出票,B可以背书转让给c,在B向C做背书时,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签章
背书必须附有B的签章,背书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时,背书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背书日期(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被背书人名称(C的名称)
背书人名称必须记载,但是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例题】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乙发现后将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B
2、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2003年)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BC
4、禁止背书
(1)出票人的禁止背书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例:A向B签发一张票据,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但是B背书转让给c,此时的背书行为仅仅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当C提示付款被拒绝时,不能向A行使追索权。
(2)背书人的禁止背书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举例:A向B签发一张票据,B背书转让给c,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是c背书转让给D,当D被拒绝付款的,不能向B行使追索权。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4年)
A、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
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C、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D、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答案】CD
【例题3】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等字样,持票人就不能转让该汇票,否则该转让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003年)
【答案】√
5、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举例:A出票给B,B背书转让给C,C得到汇票之后,被甲偷走,甲伪造c的签章背书转让给D,D是善意的已经支付对价的持票人,该汇票从形式上是连续的,但是从实质上是不连续的,银行不能对D拒绝付款。
6、委托收款背书
(1)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
(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举例:A出票给B,B背书转让给c,c得到汇票之后,委托D收款,c向D背书时应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并签章,D取得该票据后不得背书转让,如果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
A、背书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D、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背书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选项A是错误的;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选项B是错误的;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在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7、质押背书
(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
(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举例:A出票给B,B背书转让给C,C得到汇票之后,与D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D要求C提供担保,C将票据质押给D,背书应在票据上注明“质押”字样并签章,这种情况下的背书,D不得转让,如果D转让的,原背书人(c)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是( )。
A、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章的
B、出质人在汇票粘单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粘单上签章的
C、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但是未记载背书日期的
D、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为担保”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
【答案】A
【例题2】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构成票据质押。( )
【答案】×
8、法定禁止背书
(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背书转让汇票的情形有( )。
A、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
B、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C、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D、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答案】BCD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