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是指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确定。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按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这些支出包括直接发生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包括间接发生的,如应承担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算差额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对于特定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固定资产的成本还应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如核电站核废料的处置等。
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购买、自行建造、融资租入等,取得方式的不同,初始计量方法也各不相同。
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财政部关于印发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 11号)对特殊情况下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有专门规定,本教材暂不涉及此内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外购固定资产分方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两类。
(一)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例1】]2007年3月12日,甲公司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就可投入使用的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8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36 000元,发生的保险费为5 000元,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941 000
贷:银行存款(800000+136000+5000) 941 000
说明:如果按照《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0号20081219 ) 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上述会计分录改为:
借:固定资产 80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 000
贷:银行存款(800000+136000+5000) 941 000
(注:考试以教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