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具有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模式,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遵循以下会计处理: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或自行建造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2.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按期(月)计提折旧或摊销,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3.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4.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还应当适用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经减值测试后确定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
【例3】甲公司于2007年1月1日支付2000万元土地出让金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50年,准备筹建办公楼。甲公司购入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是: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2007年末摊销土地使用权
借:管理费用 40
贷:累计摊销(2000÷50) 40
2008年1月1日,该土地使用权出租,甲公司将无形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
借:投资性房地产 2000
累计摊销 4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0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 40
假设2008年末确认本年租金收入70万元(在年末一次性收取),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70
贷:其他业务收入 70
借:其他业务成本 40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 4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