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1.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企业变更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时,应当按照计量模式变更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按照原账面余额,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按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利润分配——末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科目。
2.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例5】甲企业将其一栋写字楼租赁给乙公司使用,并一直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0×9年1月1日,甲企业认为,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的写字楼,其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比较成熟,具备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决定对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该写字楼的原造价为9 000万元,已计提折旧270 万元,账面价值为8 730万元。20×9年1月1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9 500万元。假设甲企业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写字楼(成本) 95 000 0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2 700 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写字楼 90 000 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70万×90%) 6 930 000
盈余公积(770万×10%) 77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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