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担保
企业对外提供债务担保常常会涉及诉讼,这时可以分别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企业已被判决败诉的,则应当按照法院判决的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还可能有二审时)。
(2)已判决败诉,但企业正在上诉,或者经上一级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者由上一级法院发回重审等,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已有判决结果合理估计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3)法院尚未判决的,企业应当向其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如果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预计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例9】 20×0年10月,B公司从银行贷款人民币2 000万元,期限2年,由A公司全额担保;20×2年4月,C公司从银行贷款美元100万元,期限1年,由A公司担保50%;20×2年6月,D公司通过银行从C公司贷款人民币1 000万元,期限2年,由A公司全额担保。
截至20×2年12月31日的情况如下:B公司贷款逾期未还,银行已起诉B公司和A公司;C公司由于受政策影响和内部管理不善等原因,经营效益不如以往,可能不能偿还到期美元债务;D公司经营情况良好,预期不存在还款困难。
本例中,对B公司而言,A公司很可能需履行连带责任,但损失金额是多少,目前还难以预计;就C公司而言,A公司可能需履行连带责任;就D公司而言,A公司履行连带责任的可能性极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这三项债务担保形成A公司的或有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A公司应当在20×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债务担保的被担保单位、担保金额及财务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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