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不涉及补价的会计处理
具有商业实质且其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涉及补价的,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则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将换出资产作为销售处理分别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投资收益。
【例1】甲公司以其使用中的账面价值为850 000元(原价为1 000 000元,累计折旧为150 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的一台设备换入乙公司生产的一批钢材,钢材的账面价值为800 000元。甲公司换入钢材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产品,乙公司换入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 170 000元,钢材的含税公允价值为1 170 000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计税价格等于不含税公允价值。假定甲、 乙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交易价格公允,交易过程除增值税以外不考虑其他税费,且乙公司因换入设备而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甲公司
甲公司换入钢材的公允价值与其换出设备的公允价值相同,甲公司换入的钢材作为原材料核算,甲公司以换出设备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钢材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 850 000
累计折旧 150 000
贷:固定资产 1 000 000
借:原材料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50 000
营业外收入(117万-85万) 320 000
注:将固定资产换出去,相当于出售,应将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2)乙公司
借:固定资产 1 170 000(公允价值)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注:将产品换出去,应作为销售处理,应计入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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