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与会计处理
(一)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企业在对资产作了减值测试并计算了资产可收回金额后,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如果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则无需计提减值。
(二)会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减值准备(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的资产,其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样做的目的之一是为防止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与转回操作利润。
☆☆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七、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资产组的认定
在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情况下,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并据此判断是否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应当计提多少资产减值准备。
(二)认定资产组应当考虑的因素
1.必要条件:以能否产生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企业内部可能有不同的分公司或生产线,如果其中某个分公司或生产线能够产生独立的现金流量,则该分公司或生产线就可以判断为一个资产组;反之,如果该分公司或生产线不能产生独立的现金流量,其必须和其他的分公司或生产线组合才能产生独立的现金流量的,应和其他分公司或生产组一起认定为一个资产组。
2.参考条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或者监控方式(如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对资产的持续使用的方式;对资产处置的决策方式。
(三)资产组认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资产组一经确定后,在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即资产组的各项资产构成通常不能随意变更。但是,如果由于企业重组、变更资产用途等原因,导致资产组构成确需变更的,企业可以进行变更,企业管理层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并应在附注中作相应说明。
八、资产组可收回金额和账面价值的确定
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确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时应考虑的因素:
1.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如将总部资产和商誉分摊至资产组。
2.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认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