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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新版辅导资料(20)

来源:233网校 2011年3月4日

第七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一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这种状况,即甲企业需要乙企业拥有的某项设备,而乙企业恰好需要甲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材料,双方可能通过互相交换上述设备和原材料达成交易,这就是一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通过这种交换,企业一方面满足了各自生产经营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货币性资产的流出。

  一、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一种非经常性的特殊交易行为,是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里的非货币性资产是相对于货币性资产而言的。所谓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所谓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该类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不固定或不可确定,包括存货(如原材料、库存商品等)、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这里所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仅包括企业之间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形式进行的互惠转让,即企业取得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必须以付出自己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代价。企业与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方面的非货币性资产非互惠转让,如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或政府无偿提供非货币性资产给企业等,或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或企业以发行股票形式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均不属于本章所讲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范围。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可以看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对象主要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一般认为,如果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则认定所涉及的补价为“少量”,该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该比例等于或高于25%,则视为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条件可以用下面的公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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