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商誉减值的处理
一、商誉减值测试的基本要求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商誉难以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因此,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代表企业基于内部管理目的对商誉进行监控的最低水平,但不应当大于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
为了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商誉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时,应当按照各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对于已经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无论是否存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企业每年都应当通过比较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
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构成的,应当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