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同类金融资产之间的重分类
企业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对其进行分类后,不得随意变更,具体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1. 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 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三类金融资产之间。也不得随意重分类。
3. 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的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但是,遇到下列情况可以除外:
(1) 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3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 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 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的。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① 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例9-1】 20x7年1月,甲公司从美国市场以21 000 000美元的价格购入美国某金融公司新发行的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4.5%,债券面值为20 000 000美元。甲公司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20x8年9月,受美国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的影响,该金融公司所发行债券的二级市场价格严重下滑。为此,国际公认的评级公司将该金融公司的长期信用等级从Baa2下调至Baa3,认为该金融公司的清偿能力较弱,风险相对越来越大,对经营环境河其他内外部条件变化较为敏感,容易受到冲击,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甲公司认为,尽管所持有的该金融公司债券剩余期限较短,但由于其未来表现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继续持有这些债券会有较大的信用风险。为此,甲公司于20x9年1月将该金融公司债券按低于面值的价格出售。
本例中,甲公司出售所持有的美国某金融公司债券主要是由于其本身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的,因而不会影响到甲公司对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分类。
② 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③ 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④ 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⑤ 因监督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