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等,也构成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分别参照有关租赁、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相关章节的内容。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1)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利息收入的处理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金额。按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金额,借记“应收利息”、“贷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例14-32】 甲商业银行于20x9年10月1日向乙公司发放一笔贷款1 000 000元,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甲商业银行发放该贷款时没有发生交易费用,该贷款的合同利率与其实际利率相同。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商业银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1) 20x9年10月1日对外贷款
借:贷款——乙公司——本金 1 000 000
贷:吸收存款——甲商业银行——本金 1 000 000
(2) 20x9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
借:应收利息——乙公司 12 500
贷:利息收入(1 000 000×5%÷4) 12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