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的分立和合并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一) 合同分立
资产建造有时虽然形式上只签订了一项合同,但其中各项资产在商务谈判、设计施工、价款结算等方面都是可以相互分离的,实质上是多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不同的核算对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1) 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2) 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3) 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例14-36】 甲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一项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栋宿舍楼和一座食堂。在签订合同时,甲建筑公司与客户分别就所建宿舍楼和食堂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宿舍楼的工程造价为4 000 000元,食堂的工程造价为1 500 000元。宿舍楼和食堂均有独立的施工图预算,宿舍楼的预计总成本为3 700 000元,食堂的预计总成本为1 300 000元。
本例中,宿舍楼和食堂均有独立的施工图预算,因此符合条件(1);在签订合同时,甲建筑公司与客户分别就所建宿舍楼和食堂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符合条件(2);宿舍楼和食堂均有单独的造价和预算成本,因此符合条件(3)。基于上述分析,甲建筑公司应将建造宿舍楼和食堂分立为两个单项合同进行处理。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则不能将合同分立,而应将其作为一个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例如【例14-37】中,没有明确规定宿舍楼和食堂各自的工程造价,而是以5 500 000元的总金额签订了该项合同,也未作出各自的预算成本。这时,不符合条件(3),则甲建筑公司不能将该项合同分立为两个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 合同合并
有的资产建造虽然形式上签订了多项合同,但各项资产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上是密不可分的,实质上是一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一个核算对象。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1) 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2) 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3) 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例14-37】 乙建筑公司与客户一揽子签订了三项合同,分别建造一个选矿车间、一个冶炼车间和一个工业污水处理系统,以建造一个冶炼厂。根据合同规定,这三个工程将由乙建筑公司同时施工,并根据整个项目的施工进度办理价款结算。
本例中,这三项合同是一揽子签订的,表明符合条件(1);对客户而言,只有这三项合同全部完工交付使用时,该冶炼厂才能投料生产,发回效益;对建造承包商而言,这三项合同的各自完工进度,直接关系到整个建设项目的完工进度和价款结算,并且建筑公司对工程施工人员和工程用料实行统一管理。因此,该组合同密切相关,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项目,表明符合条件(2);该组合同同时履行,表明符合条件(3)。基于上述分析,乙建筑公司应将该组合同合并为一个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 追加资产的建造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1) 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2) 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例14-38】 丙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项建造合同。合同规定,丙建筑公司为客户设计并建造一栋教学楼,教学楼的工程造价(含设计费用)为5 000 000元,预计总成本为4 600 000元。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客户决定追加建造一座地上车库,并与丙建筑公司协商一致,变更了原合同内容。
本例中,该地上车库在设计、技术和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教学楼存在重大差异,表明符合条件(1),因此该追加资产的建造应当作为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