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概述
目前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于2004年8月18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各种具体组织形式的定义,规定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 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2. 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3. 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二)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般会计原则
1.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2.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是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
3.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4.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包括相关性、实质重于形式、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可理解性、配比性、实际成本、谨慎性、区分费用性和资本性支出及重要性等。
5.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要素划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6. 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许多资产的取得没有实际成本,因此在强调实际成本计量原则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项引入了公允价值等计量基础。
(三)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要素
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源提供者既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从中取得经济回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没有所有者权益和利润会计要素。同时,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也没有支出会计要素。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要素划分为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和反映业务活动情况的会计要素。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其会计等式为:
资产-负债 = 净资产
反映业务活动情况的会计要素包括收入和费用,其会计等式为:
收入-费用 = 净资产变动额
(四)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
为了向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其决策有用的信息,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营运成果和现金流量,《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