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实务》预习
第十六章外币折算
第一节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二、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
1.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2.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即期汇率进行折算。汇率变动不大的,为简化核算,也可以采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进行折算。
3.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分别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1)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另外,结算外币货币性项目时,因汇率波动而形成的汇兑差额也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2)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对于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的存货,在以外币购入存货并且该存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可变现净值以外币反映的情况下,确定存货资产负债表日价值时应当考虑汇率变动的影响。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期末公允价值以外币反映的,采用公允价值确定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进行比较,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等)的,其差额应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含汇率变动),计人当期损益;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差额应计人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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