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指导六、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一)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一般原则:
①除准则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均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其影响计入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②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其所得税影响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借:资本公积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③企业合并产生的,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应调整商誉或营业外收入。
(二)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
1.商誉的初始确认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在免税合并的情况下,税法不认可商誉的价值,即计税基础为0,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准则中规定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因为如果确认,会陷入“死循环”:
2.除企业合并等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3.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不希望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从而无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了解即可)
(三)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量。
在我国,除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以外,所得税税率一般不变,在确认递延所得税时,可以现行适用税率为基础计算。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不要求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