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学习四、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二)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1.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的比较
折扣类型 | 原因 | 与收入的关系 | 与增值税的关系 | 与应收账款的关系 | 会计处理 |
商业折扣 |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 折扣后列收入 | 折后计税 | 按折扣后的价款加计折扣计税额入应收账款 | 无专门会计处理 |
现金折扣 |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 全款列收入 | 按全款计税 | 按全款价税列应收账款 | 会计处理如下: |
①赊销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折扣期内收款 借:银行存款[价税合计×(1-折扣率)] 财务费用(价款合计×折扣率) 贷:应收账款 ③非折扣期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
2.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的销售折让应直接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收入,一般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三)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分类 | 确认标准 | 会计处理 | |
销售退回 | 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商品的退回 | 无 | 将“发出商品”转回“库存商品” |
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退回 | 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收入和成本,相应的现金折扣一并反转。 | ||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详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销售退回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 所退的货是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所售出的。 |
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来处理。 |
(四)特殊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要点提示】对于特殊销售业务的掌握角度以收入的确认时间及会计分录为主。
1.代销方式
(1)视同买断方式与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区别
方式 | 委托方确认收入的时间 | 受托方有无定价权 | 受托方确认收入的时间 | 受托方的收入方式 |
非包销形式的视同买断 | 都是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有 | 在卖出商品时即可确认收入 | 视为自有商品的销售,以价差方式赚取收益 |
收到手续费 | 无 | 在有权收取手续费时确认收入 | 以手续费方式认定收入 | |
包销形式的视同买断 | 委托方与受托方完全按正常商品购销行为进行处理。 |
(2)非包销的视同买断的账务处理
业务 | 会计处理 | |
委托方 | 受托方 | |
交付商品 |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
受托方实际销售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 | ①借:应收账款——受托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
①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③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委托方 |
结算货款 |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受托方 |
借:应付账款——委托方 贷:银行存款 |
(3)收到手续费方式
业务 | 会计处理 | |
委托方 | 受托方 | |
交付商品 |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
受托方实际销售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 | ①借:应收账款——受托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
①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委托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③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
结算货款和手续费 | ①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受托方 ②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受托方 |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
2.预收款方式销售
(1)收入确认时间:在实际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而不是在收取预收款时。
(2)一般会计分录
①预收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②发出商品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分期收款销售
(1)会计处理原则
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免息的信贷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2)一般账务处理
①发出商品时: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②每期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每期计算确认各期利息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4.附有销货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1)会计处理原则
①在能预计退货概率的情况下,对不会退货的部分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而可能退货部分则需等待退货期满时方可认定收入。
②在无法预计退货概率的情况下,应等到退货期满时或顾客正式接受商品时再确认收入。
(2)能预计退货概率时的一般账务处理 教材案例14-21
(3)不能预计退货概率时的一般账务处理 教材案例14-22
5.售后回购 教材案例14-24
(1)会计处理原则: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而不是销售,因此不能认定收入。
(2)一般会计分录
①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售价+售价×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售价×增值税率17%)
其他应付款(商品的售价)
同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按账面成本结转)
②将售价与回购价的差额平均计入各期的"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③回购时:
借:库存商品(按原结转的账面成本入账)
贷:发出商品
同时:
借:其他应付款(结转所有的贷方发生额=回购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购买价×增值税率17%)
贷:银行存款(购买价+购买价×增值税率17%)
6.售后租回
方式 | 当初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差 | 分摊标准 | 归属方向 | “递延收益”的分摊期 |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回 | 用“递延收益”来表示 | 折旧进度 | 调整折旧费用 | 折旧期 |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回 | 在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记入当期损益。如果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分摊于租赁期;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摊销。 |
7.销售房地产
①自行开发自行销售的,等同于一般商品的销售;如果通过建造合同方式来实现销售的则参照建造合同方法来确认收入。
②房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不随法定所有权转移的情况
A.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仍有责任实施重大行动;
B.合同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
C.房地产销售后,卖方仍有某种程度的继续涉入。
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不能确认收入。
8.以旧换新销售。不能以旧商品的买价去冲抵新商品的售价,必须将其作为两笔业务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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