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无形资产[考情分析及基本概况]
第四节 无形资产的处置和报废
一、无形资产出租
(一)应当按照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转让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二)将发生的与该转让有关的相关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银行存款
(三)计算应交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教材例6-4】20×9年1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为4年,每年收取租金150 000元。租金收入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甲公司在出租期间内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0×8年1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1 80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不考虑营业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并按年摊销。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每年取得租金
借:银行存款 15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出租商标权 150 000
(2)按年对该商标权进行摊销并计算应交的营业税
借:其他业务成本——商标权摊销 120 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7 500(150 000×5%)
贷:累计摊销 1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7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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