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人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情况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人当期损益;(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三)与资产和收益均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和收益均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全部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人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计人当期损益。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如果存在相关递延收益,应当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人当期损益;如果不存在相关递延,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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