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对于特殊销售业务的掌握角度以收入的确认时间及会计分录为主。
1.代销方式
(1)视同买断方式与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区别
方式 |
委托方确认收入的时间 |
受托方有无定价权 |
受托方确认收入的时间 |
受托方的收入方式 |
非包销形式的视同买断 |
都是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有 |
在卖出商品时即可确认收入 |
视为自有商品的销售,以价差方式赚取收益 |
收到手续费 |
无 |
在有权收取手续费时确认收入 |
以手续费方式认定收入 | |
包销形式的视同买断 |
委托方与受托方完全按正常商品购销行为进行处理。 |
(2)非包销的视同买断的账务处理
业务 |
会计处理 | |
委托方 |
受托方 | |
交付商品 |
借:委托代销商品 |
借:受托代销商品 |
受托方实际销售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 |
①借:应收账款——受托方 |
①借:银行存款 |
结算货款 |
借:银行存款 |
借:应付账款——委托方 |
(3)收到手续费方式
业务 |
会计处理 | |
委托方 |
受托方 | |
交付商品 |
借:委托代销商品 |
借:受托代销商品 |
受托方实际销售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 |
①借:应收账款——受托方 |
①借:银行存款 |
结算货款和手续费 |
①借:销售费用 |
借:应付账款 |
2.预收款方式销售
(1)收入确认时间:在实际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而不是在收取预收款时。
(2)一般会计分录
①预收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②发出商品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分期收款销售
(1)会计处理原则
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免息的信贷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2)一般账务处理
①发出商品时: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②每期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每期计算确认各期利息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4.附有销货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1)会计处理原则
①在能预计退货概率的情况下,对不会退货的部分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而可能退货部分则需等待退货期满时方可认定收入。
②在无法预计退货概率的情况下,应等到退货期满时或顾客正式接受商品时再确认收入。
(2)能预计退货概率时的一般账务处理
①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④实际退货如果与当初预计相同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
⑤实际退货量少于估计量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当初多估计的主营业务成本)
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当初多估计的主营业务收入)
⑥实际退货量多于估计量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当初少估计的主营业务收入)
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成本(当初少估计的主营业务成本)
(3)不能预计退货概率时的一般账务处理
①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预收账款
③退货期满没有发生退货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④退货期满发生退货时
借: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银行存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5.售后回购
(1)会计处理原则: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而不是销售,因此不能认定收入。
(2)一般会计分录
①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售价+售价×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售价×增值税率17%)
其他应付款(商品的售价)
同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按账面成本结转)
②将售价与回购价的差额平均计入各期的“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③回购时:
借:库存商品(按原结转的账面成本入账)
贷:发出商品
同时:
借:其他应付款(结转所有的贷方发生额=回购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购买价×增值税率17%)
贷:银行存款(购买价+购买价×增值税率17%)
6.售后租回
方式 |
当初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差 |
分摊标准 |
归属方向 |
“递延收益”的分摊期 |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回 |
用“递延收益”来表示 |
折旧进度 |
调整折旧费用 |
折旧期 |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回 |
在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记入当期损益。如果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分摊于租赁期;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摊销。 |
7.销售房地产
①自行开发自行销售的,等同于一般商品的销售;如果通过建造合同方式来实现销售的则参照建造合同方法来确认收入。
②房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不随法定所有权转移的情况
A.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仍有责任实施重大行动;
B.合同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
C.房地产销售后,卖方仍有某种程度的继续涉入。
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不能确认收入。
8.以旧换新销售。不能以旧商品的买价去冲抵新商品的售价,必须将其作为两笔业务反映。
(六)一般劳务收入的确认
1.对于当年开工当年完工的劳务,视同商品销售处理
2.对于跨年度的劳务,如果能够可靠估计四要素,则按完工百分比法进行处理。此四要素包括: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劳务的完工程度能够可靠计量;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完工百分比法的计算
当年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
当年确认的成本=劳务总成本×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成本
4.一般账务处理
(1)发生劳务成本时
借:劳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2)预收劳务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3)确认收入和成本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七)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
如果对上述四要素无法可靠估计的,(这里所提及的无法可靠估计主要针对的是第二个要素,即款项能否收回无法可靠估计)应作如下处理:
(1)以实耗成本为限按能收回的价款作收入确认;
(2)按实耗的劳务成本作支出确认;
(3)二者差作当期损失认定。
(八)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交易
如果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如果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九)特殊劳务收入的确认
【要点提示】关键要掌握这些特殊收入的确认时间
1.安装费收入
如果安装费与商品销售分开的,则应在年度终了时根据安装的完工程度确认收入;如果安装费是销售商品收入的一部分,则应与所销售的商品同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佣金收入应在广告公诸于众时确认收入,而广告制作佣金的收入则是按完工程度确认收入。
3.订制软件收入
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4.包括在商品售价内的服务费收入
对于商品的售价内包括可区分的在售后一定期间的服务费,企业应在商品销售实现时,按售价扣除该项服务费后的余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服务费递延至提供劳务的期间确认为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为收入。
6.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收入
应按提供服务的性质为依据,一次性的,应在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分期服务的,在收到款项时,计入“递延收益”,提取服务时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收入
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提供服务时分期确认收入,提供设备和有形资产的应在资产所有权转移时确认收入。
8.定期收费
应在合同约定收款日确认收入。
(十)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原则
1.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款项在本次实现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其余部分作当期收入;
2.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递延收益按兑换份额转为收入。
(十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①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倒挤差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②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①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倒挤差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②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十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计量
1.利息收入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金额。
2.使用费收入
①如果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后期服务的,视同该资产的销售一次确认收入。
②如果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付,但需要提供后期服务的,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③如果合同协议规定分期支付使用费的,按合同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协议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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