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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3)
本篇知识点关系:中级会计实务 >> 第十四章 收入 >> 第一节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 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考情分析】
考频:★★★
2011年多选,2012年判断,2008年、2010年、2011年综合
【本节目录】
1.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2.预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
3.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
4.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销售的处理
5.订货销售的处理
6.以旧换新销售的处理
7.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8.销售退回及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商品的处理
9.房地产销售的处理
10.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
11.售后回购的处理
12.售后租回
【高频考点】: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八)销售退回及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商品的处理
1.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对于销售退回,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响应金额。
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九)房地产销售的处理
房地产销售,是指企业(房地产开发商)自行开发房地产,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对于房地产销售,企业应按一般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法定所有权的转移,通常表明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企业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但也有可能出现法定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情况。例如,企业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仍有责任实施重大行动,如工程尚未完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应在实施的重大行动完成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又如,合同或协议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如买方有权退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应在这些重大不确定因素消失后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再如,房地产销售后,企业仍有某种程度的继续涉入,如销售回购协议、企业保证买方在特定时期内获得既定投资报酬的协议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分析交易的实质,以确定是作为销售处理,还是作为融资、租赁或利润分成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根据房地产建造协议条款和实际情况,判断收入确认应适用的会计准则。如果房地产购买方在建造工程开始前能够规定房地产设计的主要结构要素,或者能够在建造过程中决定主要结构变动,房地产建造协议符合建造合同定义,企业应当遵循建造合同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如果房地产购买方影响房地产设计的能力有限,如仅能对基本设计方案做微小变动,企业应当遵循有关销售商品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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