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太湖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太湖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所售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销售商品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交易价格为公允价格;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太湖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太湖公司200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6年2月28日完成。太湖公司200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06年4月25日对外报出,实际对外公布日为2006年4月30日。
太湖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对200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复核时,对2005年度的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有疑问,其中,下述交易或事项中的(1)、(2)项于2006年2月26日发现,(3)、(4)、(5)项于2006年3月2日发现:
(1)1月1日,太湖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协议,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甲公司销售一批A商品,同时从甲公司收回一批同类旧商品作为原材料入库。协议约定,A商品的销售价格为300万元,旧商品的回收价格为1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另向太湖公司支付341万元。
1月6日,太湖公司根据协议发出A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300万元,增值税额为51万元,并收到银行存款341万元;该批A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50万元;旧商品已验收入库。
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341
贷:主营业务收入2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
贷:库存商品150
(2)10月15日,太湖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B产品。合同约定:该批B产品的销售价格为400万元,包括增值税在内的B产品货款分两次等额收取;第一笔货款于合同签订当日收取,第二笔货款于交货时收取。
10月15日,太湖公司收到第一笔货款234万元,并存入银行;太湖公司尚未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B产品的成本估计为280万元。至12月31日,太湖公司已经开始生产B产品但尚未完工,也未收到第二笔货款。
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借:主营业务成本140
贷:库存商品140
(3)12月1日,太湖公司向丙公司销售一批C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为及时收回货款,太湖公司给予丙公司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现金折扣按销售价格计算)。该批C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万元。至12月31日,太湖公司尚未收到销售给丙公司的C商品货款117万元。
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库存商品80
(4)12月1日,太湖公司与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丁公司销售一批D商品。合同规定,D商品的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包括安装费用);太湖公司负责D商品的安装工作,且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12月5日,太湖公司发出D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D商品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D商品的实际成本为350万元。至12月31日,太湖公司的安装工作尚未结束。
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借:主营业务成本350
贷:库存商品350
(5)12月1日,太湖公司与戊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戊公司销售一批E商品。合同规定:E商品的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太湖公司于2006年4月30日以740万元的价格购回该批E商品。
12月1日,太湖公司根据销售合同发出E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E商品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增值税额为119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E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0万元。
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819
贷:主营业务收入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
贷:库存商品600
要求:
(1)逐项判断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分别注明其序号)。
(2)对于其会计处理判断为不正确的,编制相应的调整会计分录(涉及“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的调整会计分录可合并编制)。
(3)计算填列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相关项目的调整金额(调整表见答题纸第14页)。
(“应交税金”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