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几种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在历年考试中均有涉及,属于收入章节的重难点内容。其中考生需要重点学习的是: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客户未行使的权利的账务处理。教材中的案例题可以反复练习,直至掌握。
发出商品时 | 资产负债表日 | 退货日退4% | |
确认收入 预计退20% | 重新估计退10% 确认收入 | 确认收入6% | 退款,开红票 |
借:应收账款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预计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借:预计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借:预计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借:预计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
结转成本 | 确认成本10% | 确认成本6% | 收货 |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收退货成本 贷:库存商品 |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收退货成本 |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收退货成本 | 借:库存商品 贷:应收退货成本 |
质保的分类:
1.保证类质保:不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2.服务类质保: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应当按本章进行会计处理,并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
企业在评估一项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1.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法律规定通常表明企业承诺提供的质量保证不是单项履约义务。
2.质量保证期限。企业提供质量保证的期限越长,越有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保证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的服务,该质量保证越有可能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3.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如果企业必须履行某些特定的任务以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例如,企业负责运输被客户退回的瑕疵商品),则这些特定的任务可能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当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企业应当判断其自身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在判断时:
(1)企业应当首先识别向客户提供的特定商品;
(2)企业应当评估该特定商品在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控制这些商品。
企业在将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商品的,企业为主要责任人;
相反,企业在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不控制该商品的,企业为代理人。
(一)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情况
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如果企业能够主导该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则表明企业在相关服务提供给客户之前能够控制该相关服务。
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二)需要考虑的相关事实和情况(了解)
1.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企业还是第三方。
2.该商品的存货风险在商品转让前后由企业还是第三方承担。
3.所交易商品的价格由企业还是第三方决定。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应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在客户未来行使该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为收入;
或者在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为收入。
在考虑授予客户的该项权利是否重大时,应根据其金额和性质综合判断。
当企业向客户提供了额外购买选择权,但客户在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的价格反映了该商品的单独售价时,即使客户只能通过与企业订立特定合同才能获得该选择权,该选择权也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无须分摊交易价格,只有在客户行使选择权购买额外的商品时才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是指企业授予客户对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享有相应权利。常见的知识产权包括软件和技术、影视和音乐等的版权、特许经营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版权等。
(一)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知识产权许可与所售商品不可明确区分的情形包括:
一是该知识产权许可构成有形商品的组成部分并且对于该商品的正常使用不可或缺;
二是客户只有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相关服务一起使用才能够从中获益。
(二)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
企业向客户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1.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会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
一是这些活动预期将显著改变该项知识产权的形式(如知识产权的设计、内容)或者功能(如执行某任务的能力);
二是客户从该项知识产权中获益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或者取决于这些活动。
2.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3.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三)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应当作为在某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履行该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在客户能够使用某项知识产权许可并开始从中获利之前,企业不能对此类知识产权许可确认收入。例如企业授权客户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软件,但是,在企业向客户提供该软件的密钥之前,客户都无法使用该软件,因此,企业在向客户提供该密钥之前虽然已经得到授权,但也不应确认收入。
(四)基于销售或使用情况的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如按照客户的销售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1)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与(2)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二者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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