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改前后对比(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
今后所有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 新规: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 (一)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局: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