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通知
2010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定于2010年11月1日至11月26日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放时间:2010年11月1日至11月26日(期间周六、日不发放)。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发放地点: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二楼深圳市考试院审核发证窗口11号窗(中级),12号窗(初级)。
发放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文件相关要求,深圳市考试院将对合格考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颁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审不合格的,成绩作废,证书收回。
本年度合格考生需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报考条件见附件1),凭本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原件到以上指定窗口领取证书以及报名发证登记表(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出示代领人身份证。
注:以下14人因故未能下发证书
姓名 |
级别 |
原因 |
车×× |
中级 |
补交材料,证书制作中 |
周× |
中级 |
补交材料,证书制作中 |
段×× |
中级 |
补交材料,证书制作中 |
黎×× |
中级 |
缺材料 |
孙×× |
初级 |
补交材料,证书制作中 |
魏×× |
初级 |
补交材料,证书制作中 |
张× |
中级 |
补交材料,证书制作中 |
郑×× |
初级 |
缺材料 |
龚×× |
初级 |
证书损坏,需重新制证 |
陈×× |
初级 |
证书损坏,需重新制证 |
叶×× |
初级 |
证书损坏,需重新制证 |
王×× |
初级 |
证书损坏,需重新制证 |
陈× |
初级 |
证书损坏,需重新制证 |
黄×× |
初级 |
证书损坏,需重新制证 |
黎××,需补交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以便制作证书;
郑××,需补交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以便制作证书。
深圳市考试院
二○一○年十月二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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