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精神,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合格者,方可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现就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在职会计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会计工作满2年;
2、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会计工作满3年;
3、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会计工作满5年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负责人(正、副科级以上)职务满二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会计工作满4年;
4、大专毕业,累计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财务会计工作11年以上,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会计工作满5年。
(相关专业中级资格是指: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
二、报名及考试日期
1、报名时间:2005年5月23日-------5月30日
上午9:30---11:30
下午1:30-----4:00
报名地点:
1.上海市会计学会(中山西路2230号1415室,电话:64386502)
2.上海市总会计师工作研究会(九江路40号2楼208室,电话:63217111)。
2、考试时间:2005年9月4日上午8:30----12:00。
3、考试科目:《高级会计实务》。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
三、其他事项
1、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时须填写《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并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同时递交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
2、报考人员应按规定交纳报名费、考务费,预订考试辅导用书款等费用在报名时均一次付清。有关培训事宜在报名点另行通知。
3、建立诚信制度,考试报名时提供材料实行承诺制(所有证件提供复印件),对考试合格人员,实行验证领取(所有证件提供原件)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