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摘 要:文章系统介绍了我国实施会计委派制的现状,阐述了实施会计委派制的主要形式,总结并肯定了近几年推行会计委派制取得的成效,同时针对会计委派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一、我国实施会计委派制的现状
1.会计委派制的主要形式。我国各地会计委派制的推行,大体上可归纳为三大类:(1)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的实施可概括为“直接管理”和“财会集中制”两种形式。一是“直接管理”形式。即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向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委派会计人员。二是“财会集中制”形式。即在基层区、县、乡(镇)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中心,融会计服务和监督管理为一体。(2)对国有企业委派。各地对国有企业的会计委派形式,主要分为三种:一是对国有大型企业委派财务总监;二是对国有中小型企业委派会计负责人;三是企业集团内部委派制。(3)对乡镇集体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委派。乡镇集体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委派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乡镇政府对乡镇企业委派会计主管人员;二是实行账目集中核算管理。
2.我国实施会计委派制取得的明显成效。会计委派制经过几年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会计人员的理财环境大大改善,会计监督得到加强;二是稳定了会计队伍,提高了会计人员素质;三是加强了国有资产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四是有利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治理“三乱”、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五是为从源头上制止铺张浪费、贪污腐败和官僚主义提供了可能,有助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六是强化了会计监督,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七是会计人员职业责任感和监督意识得到增强。
3.会计委派制的不足之处。会计委派制使会计人员摆脱了与服务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在制止或防范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它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一是缺乏有力的委派会计管理机构;二是会计委派制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三是会计委派制的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四是委派会计的职责和权限不够明确;五是委派会计的后顾之忧没有真正解决。
二、完善会计委派制的对策及建议
1.统一思想认识,保证会计委派制顺利建立和实施。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宣传会计委派制的目的和意义,采取座谈、咨询、培训等方式,介绍会计委派制实施的操作步骤和取得的显著成效,提高委派各方的思想认识,使大家充分认识到,会计委派制是保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职工利益和对社会负责的重要措施,是适应激烈竞争、堵塞漏洞、化解经营风险和稳健经营的需要,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一种新型的会计管理体制。
2.加大组织领导力度,搞好协调配合工作。会计委派制是一种全新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不仅涉及到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改革,而且还涉及到部门利益、单位利益、会计人员利益的调整,因此领导重视是实行会计委派制工作的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实践证明,会计委派制的顺利推行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得力组织,离不开领导的支持和关心。
3.建立健全会计委派制的相关制度、法规。一方面要尽快出台《会计委派制试行条例》,全面规范会计委派的法律操作及监管、保全事宜。另一方面要尽快修改和完善与会计委派制不相协调的法规条款。具体地讲,首先完善《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政府财政部门可以统管委派会计的工作中,应突出享有对企业会计人员行使人事调聘委派权等。在规定各企业负责人享有财务自主权的同时,还应突出企业必须无条件接受会计委派机构所派遣的会计人员;其次完善《公司法》、《企业法》的有关款项。主要是修改这些法规中有关会计人事任免权的规定,对相关的会计职责、权限重新界定与划分;第三应在其他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会计委派机构与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之间存在着一种统管与统派的关系,并强调指出,实行政企分开,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宏观调控与监管,相反政府更应该通过对会计人员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统管统派,以消除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遏制由会计行为所滋生的各种奢侈浪费及腐败行为,使会计改革及会计操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4.明确会计委派制的实施范围和形式。在具体实施中应区别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企业与非企业,分别采取不同的模式。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人员,尤其是山东章丘市、湖北沙市、宜昌等地对行政事业单位采用的“会计委托代理”或“零户统管”等模式,经过实践的检验和理论的论证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和政府机构改革要求的新型的会计管理体制,各地可以借鉴。对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做法也具有推广的价值。
5.成立独立的会计公司,担任会计委派工作。一是会计角色拆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二是组建行业自律组织;三是出台服务收费制度。
6.明确委派会计人员的职权范围。委派会计人员作为政府部门和产权管理部门派出的产权代表,其主要职责为:监督派驻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的情况,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其违反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监督派驻单位的财务会计活动,对其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监督派驻单位资产的营运情况,对造成的资产流失承担相应责任。与其承担的职责相对应,委派会计应拥有的权限是:有权对每项会计业务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有权参与拟订派驻单位的年度预算方案和分配方案;有权参与派驻单位的重大财务收支、投资和其它经营决策活动;有权审核派驻单位的财务报告,并与有关的行政领导人共同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等。
7.明确委派会计人员的性质。实行会计委派后,会计人员将脱离原所在单位成为会计管理机构的人员,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各项福利理应由其统一管理。要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来确定委派会计人员的身份。
8.完善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制度。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是确保委派会计人员始终保持敬业精神,提高业务素质,逐步完善委派会计人员后续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
9.完善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拔、聘用制度。对委派的会计人员要求具备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双重条件。在业务素质上,除了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准以外,更要强调其会计工作的实践经验。因为作为委派的会计人员,除了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外,更多地要帮助被委派单位加强财务管理,规范预算资金和财政资金使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因此,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种各样的复杂问题,这就需要会计人员凭借丰富的工作经验及准确的判断力去应对。
10.完善利益脱钩与定期轮换制度。
11.建立健全会计委派制的离任审计制度。委派会计在某一单位任职期满进行交流时,务必进行离任审计,以客观、公正地评价委派会计的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崔晓燕,陈艳妮。会计委派制治标难治本。财务与会计导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