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行业属于(请从下表勾选,只能选择其一):
行业 | 选项 |
邮政服务业 | |
电信服务业 | —— |
其中:1.基础电信业 | |
2.增值电信业 | |
现代服务业 | —— |
其中:1.研发和技术服务业 | |
2.信息技术服务业 | |
3.文化创意服务业 | |
4.物流辅助服务 | |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 | |
6.鉴证咨询服务业 | |
7.广播影视服务 | |
生活服务业 | —— |
其中:1.文化艺术业 | |
2.体育业 | |
3.教育 | |
4.卫生 | |
5.旅游业 | |
6.娱乐业 | |
7.餐饮业 | |
8.住宿业 | |
9.居民服务业 | |
10.社会工作 | |
11.公共设施管理业 | |
12.不动产出租 | |
13.商务服务业 | |
14.专业技术服务业 | |
15.代理业 | |
16.其他生活服务业 |
本纳税人用于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为年月至年月,此期间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合计元,全部销售额元,占比为%。
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年 月 日
(纳税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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