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三、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四、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1,相关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五、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 |||||||
(税额抵减情况表) | |||||||
税款所属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 |||||||
纳税人名称:(公章) |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 ||||||
一、税额抵减情况 | |||||||
序号 | 抵减项目 | 期初余额 | 本期发生额 | 本期应抵减税额 | 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 期末余额 | |
1 | 2 | 3=1+2 | 4≤3 | 5=3-4 | |||
1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 | ||||||
2 | 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 | ||||||
3 | 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 | ||||||
4 | 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 ||||||
5 | 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 ||||||
二、加计抵减情况 | |||||||
序号 | 加计抵减项目 | 期初余额 | 本期发生额 | 本期调减额 | 本期可抵减额 | 本期实际抵减额 | 期末余额 |
1 | 2 | 3 | 4=1+2-3 | 5 | 6=4-5 | ||
6 | 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 | ||||||
7 | 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 | ||||||
8 | 合计 |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热点:
微小企业降税、增值税起征点大改 这些变化中级会计如何能不懂?
233网校中级会计师2019年招生启动,讲师助你直击命题核心,高效过3科!【点击听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