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业终于迎来了全面“营改增”,伴随着减轻税负的目标,生活服务业企业应该怎样迎接全面“营改增”的到来呢?
一、注意对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对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存在一定的纳税筹划空间。根据规定,生活服务业的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是对生活服务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对比了条件,我们再结合税率或征收率考虑。目前生活服务业适用的税率为6%,征收率为3%.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3%的征收率相对原营业税5%的税率来说,税负是有明显的下降,但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到税务机关代开,也只能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专票,影响企业的发展与扩张。而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销售适用的税率为6%,如果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少的话,税负相对较重。大家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筹划,选择适当的纳税人身份。
二、注意合理选择供应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是采购环节增值税的抵扣问题。采购环节如果能够取得更多的抵扣凭证,则对企业更有利,这就涉及一个供应商选择的问题。一般来说,企业最好能够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立购销关系,这样企业购入的材料或服务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从而达到减税的目的。
三、注重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营改增”之前,生活服务业企业直接按照营业额纳税,可能不注重发票的管理,但是在“营改增”后,采购中企业应重新制定相应的采购合同模板,重新约定合同条款内容,尽可能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等抵扣凭证,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另外,财务部门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税法规定期限内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进行认证抵扣。
除了上述三点,生活服务业企业还要注意规范会计核算,也要关注优惠政策并适当运用这些政策。以前的营业税会计核算、税收优惠政策跟“营改增”后的会计核算、优惠政策有很多差别,大家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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