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余姚市中、高级会计人才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财会〔2013〕348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分会:
为加快我市会计行业人才培养步伐,不断优化会计人才结构,逐步提升会计队伍综合素质,优化会计人才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中、高级会计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支撑,根据《余姚市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4-2020年)》,经局研究制定了《余姚市中、高级会计人才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余姚市中、高级会计人才奖励暂行办法
2.余姚市中高级会计人才奖励申请表
余姚市财政局余姚市会计珠算学会
2013年12月25日
余姚市中、高级会计人才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发挥高端人才对会计工作的引领带动作用,鼓励我市会计人员积极向中、高级会计人才发展,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会计工作新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余姚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余姚市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4-2020年),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高级会计人才是: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全国、省、市和余姚会计领军(后备)人才。
第三条奖励范围:参加会计师考试,两年内三科合格者;通过考评,取得高级会计师参评资格和职称者;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者;经笔试、面试,成为全国、省、市和余姚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者。
第四条奖励对象:本人持有市或县(市)区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本人户籍在本市辖区内,或在本市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在本市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审计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五条奖励标准:参加会计师考试,考试合格取得会计师资格,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获得参评资格的,给予个人800元奖励,通过考评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再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1200元;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考取全国、省、市和余姚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班的人员,取得相关证书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和2000元。
第六条各单位应安排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建立人才培养激励机制。成为各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者,单位应保证其每年规定的脱产学习时间,承担脱产学习期间的食宿费、往返差旅费和外出考察差旅费;对取得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中、初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单位应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七条补助资金在预算安排的会计管理经费中列支。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自取得职称证书之日起(签发时间)三个月内,持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户籍证明、单位工作证明、社保证明和相应的职称证书原件,到市财政局办理奖励手续。
第八条健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机制,把积极参加会计专业职称考试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条件之一,以形成良好的会计人才培养、成长环境。
第九条本办法由余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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