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通知,2005年度会计资格考试每门科目的考试合格标准:
初级: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均为60分。
中级: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均为60分。
考生若对自己的考试成绩存在疑问,可以于2005年9月1日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当地财政部门或考试报名管理机构提出核查分数的申请,申请必须写明: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由财政部门和考试报名管理机构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逾期不再受理相关申请。省财政厅会计处不直接受理考生个人的核查申请。核查分数只涉及分数加总是否正确,不涉及阅卷过程,特此说明。
会计科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