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定于11月13日至11月17日进行第二次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未领取该类证书的考生留意按时领取。
发放时间:11月13日至11月17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发放地点: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二楼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审核发证部第13号窗口。
发放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将对合格考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颁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审不合格的,成绩作废,证书收回。
本年度合格考生需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报考条件见附件1),凭本人身份证、准考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原件到以上指定窗口领取证书以及报名发证登记表(注:报名发证登记表需放入个人人事档案妥善保管,切勿遗失),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出示代领人身份证。
根据深圳市工商物价管理局深价联字[2005]4号文,将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7元/证。
注意事项:
如合格考生未在规定时间领取资格证书,请拨打电话83777159查询补领证书事宜。
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1:
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1、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前款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4、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 初级资格人员,并具备本通知前款所列的基本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取得非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学位)的,其取得学历(学位)前后的会计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以上报考资格所要求的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计算到2005年12月底止。